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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美國護照的十六歲以下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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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mencius 周四 12月 13, 2012 6:58 am

新聞稿日期: 2008/1/7

自2008年2月1日起,美國在台協會要求所有未滿16歲的美國護照申請者, 及其父母雙方同意簽名且親自前來辦理。 先前的規定是14歲。 新的規定公告於聯邦法案 51.28 (a) 。此案對美國護照的申請適用世界各地。

提高要求父母雙方同意簽名並親自前來的申請年齡至16歲之目的,是針對逃家和被誘拐的孩童可能引發的困擾議題預做防範。此一改變同時為配合目前美國規定對已滿16歲的申請者可簽發十年護照的要件。

與之前規定相同,孩童父母如有一方無法前來申請者,缺席的父或母必須簽署並經公證的同意書。美國在台協會美國公民組可提供公証的服務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您亦可選擇同意書經過台灣地方法院的公證。

美國在台協會強烈的期望未滿16歲的美國護照申請者其父母雙方及其本人都能同時親自前來本會辦理。



轉錄自:美國在台協會新聞稿網址: http://www.ait.org.tw/zh/news/pressre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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